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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不合格开除员工?法院'调查'判中信证券向员工支付180万赔偿

网络整理 2021-05-06 13:44

中信证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聘员工周某,法院认为,中信证券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中信证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180万。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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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聘员工周某,法院认为,中信证券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中信证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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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涉及行业龙头中信证券的劳动争议判决。2019年,中信证券对员工周某做出了201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结果,并据此对其进行调岗,且取消了该员工在原岗位的打卡权限。随后因该员工没有按时到调岗岗位上班,中信证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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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不合格开除员工?法院判中信证券向员工支付18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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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此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信证券补偿其工资、忠诚奖、年终奖等。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中信证券对周某做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6年及2017年忠诚奖、2018年年终奖等各项赔偿180余万的判决。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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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行业内非常典型,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这些年很多企业都在实行所谓的“末位淘汰”;二是企业内部认定的不合格如果与国家劳动法出现冲突,用人方和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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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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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显示,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中信证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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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中信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因此将其岗位调整至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但周某未按照要求至新岗位上班,而是依然每天到原岗位上班,但此时中信证券已经取消其原岗位的打卡权限。中信证券认定周某在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存在矿工情形,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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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的一大焦点为:中信证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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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载明,中信证券按照绩效管理制度对周某(乙方)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乙方同意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等的基本参考依据。同时,中信证券还制作了周某与其他员工的业绩对比表,以此来认定周某的绩效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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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提交的证据显示,周某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绩效考核成绩,分别为C、C、A、C、B、C、N。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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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提交了周某的《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显示,“研究员本身思考能力比较受限,对于投资需要思考的机会与风险点,把握较少……”,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过,周某对该绩效考核结果并不认可,认为“考核结果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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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中信证券表示绩效考核成绩系经综合评定作出,但未提交做出上述评定结果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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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依据;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中信证券提交的绩效考核制度依据不足,周某对该绩效考核结果亦不予认可,仅凭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中信证券作出周某2018年度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主张,故该公司据此考核结果作出调整周某工作岗位的决定,缺乏合理性。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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