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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追踪: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茶叶的违法行为

网络整理 2019-12-16 21: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茶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 上述事实,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7.00元(肆佰贰拾柒元整); 二、处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融易资讯网,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0427.00元(壹万零肆佰贰拾柒元整),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食品生产许可证;3.投诉信;4.现场检查笔录;5.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6.批生产记录、批检验报告;7.出库单;8.入库单; 9.产品召回记录。

对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 市监 食罚 〔 2019 〕 157号 当事人: 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113664897295Y 住所(住址): 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秦旭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东段路南 经查。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济南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12 月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中,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从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一家法院起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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