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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曝光4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网络整理 2020-01-07 09:32

本网讯(王磊)2019年12月30日20时40分,李某勇(男,43岁,河南省息县城郊乡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SFA8**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息县城区众鑫时代广场路行驶至二期路口处,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勇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为107.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李某勇带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检测,从李某勇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7.42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余某海(男,29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FK0**号小型轿车,沿G230线息县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曹黄林镇街道中段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余某海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余某海带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检测,从余某海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20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30日20时38分,郭某文(男,46岁,河南省息县张陶乡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FB8**号小型轿车,沿息县张陶乡十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政通路交叉口处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郭某文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为255.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郭某文带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检测,从郭某文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8.78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4日20时45分,李某华(男,45岁,河南省息县城郊乡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SEG8**号小型汽车,沿息县城区立翔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立强双语学校门口处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华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为109.5mg/100ml,融易资讯网,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李某华口头带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检测,从李某华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7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息县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要永远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有关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机动车驾驶证也将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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