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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整理 2020-01-28 03:59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0日讯 记者从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台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条例对聊城市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违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地。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容貌标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违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禁止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向车外抛撒物品等行为,违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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