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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贷骗贷挪用资金1500余万,菏泽一银行经理被判7年

网络整理 2019-11-22 22:03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3月5日讯(记者 徐德波)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曹县人民法院对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堤头支行、仵楼支行(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堤头分社、仵楼分社)原客户经理袁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挪用资金罪做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422万余元。

  经公诉机关曹县检察院审理查明,并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在担任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堤头分社和仵楼分社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刘某、王某某、施某某等72人发放贷款共计1081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年6月份,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承包土地为由,以欺骗手段从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仵楼分社贷款380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堤头分社客户经理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将贷款人李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50810元不归入银行还贷账户,由自己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

  公诉机关依据证人刘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袁某某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挪用贷款人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至案发仍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袁某某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了解到,被告人袁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外,判决书中还责令被告人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220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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