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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洞头条:luara代理模式:LUARA微商连载一:日本LUARA品牌被曝虚假宣传 进口产品备案核查未通过

网络整理 2020-04-29 16:34
近日,有网友向清扬君爆料称,日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运贸易”)销售的微商品牌LUARA,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而且进口产品备案核查也未获通过。
 

企查查显示:日运贸易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先玮,股东、实际控制人洪杰持股40%,林先玮和孙凡分别持股35%、25%。2017年1月申请注册了3类日化用品“LUARA”商标,2018年2月13获得注册公告。
 
日运贸易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17年,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隶属于日本LEWA株式会社。现有化妆品设计美学,化妆品教育培养,化妆品跨界合作等综合服务。目前为LUARA、HOCTIME、LEWA、THE FOLKTALE等品牌提供服务,并启动全线落地服务,形成自身化妆品领域生态圈。LUARA,日本护肤品品牌,成立于2010年,日本美容院为主要销售渠道。
 
一、LUARA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网友提供的材料,清扬君发现,在LUARA官网和一些微信公众号上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例如:LUARA CELLCOSME精华宣传“修复肌底损伤、唤醒细胞活力”等功效;LUARA清洁面膜宣传“高度透亮肌肤 重获弹力、水润、 白皙”等功效;LUARA肌底液宣传“消炎镇定、加速新陈代谢、提高细胞活力、促进细胞再生、万能百搭”等功效;LUARA童颜面膜宣传“全效修复、抗敏舒缓、淡化色斑”等功效……
 

通过药监局官网查询,清扬君确定上述产品并非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在以往文章中,清扬君也多次向大家科普化妆品的虚假宣传,这里简要说一下。“消炎”、“抗敏”属于明令禁止的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万能、全效”属于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白皙、淡化色斑”属于美白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才可以宣传的作用;“修复损伤、唤醒细胞活力、加速新陈代谢、提高细胞活力、促进细胞再生”等作用根本不是化妆品所具有的功能范围。以上宣传涉嫌宣传医疗作用、超范围宣传和虚假宣传。
 
二、LRARA产品进口备案核查未获通过
 
在查询LUARA产品备案的时候,正如网友所讲,清扬君发现日运贸易申请的LUARA产品进口备案存在极大的风险:
 
LUARA品牌一共有七款产品进行备案,包括面膜、精华液、肌底液、平衡水、清洁面膜、平衡面霜、洗面奶,境内责任人为“日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
 
但在2019年9月16日至11月18日备案核查期间,七款产品备案信息均被发现问题,药监部门要求日运贸易对各产品在核查后30日内分别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其中,luara面膜和luara平衡面霜在备案核查中发现以下3项问题:
1、请确认配方中的“(动物)胎盘蛋白”原料是否为复配原料。
2、请补充提供本产品独立的设计包装平面图和产品中文标签。
3、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中提供“(动物)胎盘蛋白”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未见生产商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luara平衡水在备案核查中发现存在原包装图片未完整准确翻译的问题。
 

luara精华液在备案核查中发现以下2项问题:
1、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缺少二噁烷指标及检验方法。
2、风险评估:提供的“寡肽-1”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文件不完整,请重新提供质量规格,如包括“寡肽-1”的分子量。
 
luara肌底液和luara清洁面膜在备案核查中发现以下2项问题:
1、请确认配方中的“(动物)胎盘蛋白”原料是否为复配原料,若不是,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中提供“(动物)胎盘蛋白”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未见生产商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luara洗面奶在备案核查中发现以下5项问题:
1、申请表中企业承诺无公章,与授权书、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等加盖公章情况不符。
2、命名依据中Luara商标注册人为林先玮,未提供商标授权给日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证明文件。
3、配方中“(动物)胎盘蛋白”未按原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规格文件进行复配形式申报。
4、产品原包装未提供完整的内包装及翻译;中文标签中未标明中文名称中的“luara为注册商标”或解释其具体含义。
5、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中提供“(动物)胎盘蛋白”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未见生产商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2018年11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相关要求。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第五条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
 
按照该文件规定要求,luara产品备案核查未获通过,涉及的问题不仅包括标签、翻译、原料等问题,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动物)胎盘蛋白”成分的安全风险评估,说明该产品的安全性无法判断,理应暂停进口及销售。
 
但从2019年9月至今,或因未提交相关资料,luara七款产品至今未获通过。如果通过的话备案资料核查记录会显示“补充资料核查结果:通过”。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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