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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时代”来临:银行理财运营管理面临三大挑战

网络整理 2020-05-08 00:31
  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7月20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延续了规范资金池运作、限制期限错配、净值化转型等资管新规的核心精神。而对于资管新规前期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模糊现象,《办法》在细节上也有所调整,例如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投资非标、明确老产品可有条件投资新资产、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

  业内专家认为,银行理财迈入“合规时代”的脚步已不可逆转,未来银行业在理财业务方面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银行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委外业务等运营管理领域将会面临不小挑战。

  挑战一: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内控体系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有专家预计,随着银行理财向净值化和大类资产配置的方向迈进,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将逐步代替单一资产类别的信用风险,成为银行资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重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此外还需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场景、压力测试频率、压力测试结果检验调整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要求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以及与投资管理团队相独立的压力测试团队。

  普益标准研究员陈新春认为,综合来看,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对银行全类别风险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需提升对理财产品全类别风险管理的能力,涵盖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各银行需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各类制度。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确保能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陈新春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对于如何建立和完善与资管业务转型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有银行业人士表示,一方面要加强整体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拓宽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控,结合市场波动与产品实际情况,提高监控的前瞻性;另一方面要加强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标准化资产投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防范表内外业务集中度风险叠加。

  挑战二:强化信息披露频次和内容

  《办法》要求,银行需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在披露信息方面,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且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如果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另外,《办法》参照公募基金定期报告制度,要求银行编制理财产品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相对此前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新制定的《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可谓不严格。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频次与内容大幅提高,将加大银行理财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陈新春表示。

  挑战三:加强委外业务主动管理能力

  对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办法》要求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Tags:银行理财(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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