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_www.60328.cn

郑州信息网 > 二七 > 正文

今天头条新闻: 交行客户买理财亏损10万 银行推卸适当推介义务遭判赔

网络整理 2020-11-11 22:49

  中国经济网北京115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北京的裴女士在交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交行西便门支行副行长申某在交通银行网银截屏打印件“基金代码0I0237基金名称16012号融通计划”上手写“201710月底-1114.5%”字样,裴女士认为,申某代表交行西便门支行承诺该产品的年收益为4.5%。之后裴女士赎回“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本金亏损105291.91元,未获收益。

  裴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返还本金损失10.53万元;2、判令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赔偿应得收益损失17.2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其民事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裴女士称其不知晓投资理财产品存在风险,不符合客观事实。裴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银行在其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向其作出过保本保息的承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裴女士的诉讼请求。

  裴女士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交行西便门支行工作人员申某在销售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时,在裴某华网银截屏打印件上书写“201710月底-1114.5%”字样,该表述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示,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极易造成误导……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未充分尽到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损失为裴女士主张的损失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交行西便门支行、交行北京市分行向裴女士支付投资本金损失10.53万元与投资收益损失;同时驳回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11-04_10323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908号)显示,上诉人裴某华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便门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西便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北京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020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11-04_103317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66日,裴某华(资产委托人)与交行北京市分行(资产托管人)、长信公司(资产管理人)签订《债券6号合同》,裴某华在《长信-诺信债券6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资产委托人处签署姓名。裴某华、长信公司、交行北京市分行在《债券6号合同》签署页上签名、盖章。裴某华对交通银行提交的《债券6号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交通银行提交的2016620日对裴某华所作的《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显示,裴某华为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风险承受程度为进取型;该客户适宜投资进取型产品。裴某华在该《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上客户签字处签署姓名。裴某华认可2016620日的《交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上我已清楚了解该产品风险评级属于3R,也知道投资该产品有风险手写体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亦认可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该申请表上有长信诺信债券6号、149手写体字样。

Tags:银行(1652)客户(464)理财(300)义务(12)交行(20)亏损(195)10万(34)推卸(3)推介(6)适当(7)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今天头条新闻: 交行客户买理财亏损10万 银行推卸适当推介义务遭判赔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