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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吃货”是维权还是牟利

网络整理 2019-12-18 12:50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淘宝网诉周某侵权纠纷案,将“职业吃货”送上了舆论浪尖。这起案件中,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周某使用淘宝平台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共计金额3.2万余元,成功“吃货”的同时,还以加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要求卖家支付五六百元不等的赔偿金,谋取了大量不当利益。法院认为,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是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最终判决其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然而,“职业吃货”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如何界定他们的行为究竟是维权还是牟利呢?

  1 “职业吃货”不是个体偶然行为

  “职业吃货”,这个词乍一听像是形容一个人喜爱美食,又似乎是在描述一种跟美食有关的职业。然而,此“吃货”非彼“吃货”,这里的“货”意为“货物”。而“职业吃货”是指以“吃货”为职业的人,其特点是行为人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后疯狂下单,购买货品,收货后却立即以各种理由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并佐以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以达到“吃货”目的。

  难道“职业吃货”仅仅是上述案件里周某的个体偶然行为吗?

  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查询,就会看到大量的论坛文章或新闻报道。论坛中,有商家控诉“吃货”恶行的血泪史,有讲述“吃货”经验的分享帖,虽无法辨别内容真伪,但这些话题的大量存在说明“职业吃货”不是个体偶然现象。

  在一些新闻报道中,记者卧底“职业吃货”群、加入群聊,并采访群主等,通过报道让公众明白“职业吃货”能“吃货”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商家不规范,授人以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盯上的商家大多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标识错误、虚假宣传、仿冒品牌等,一旦被盯上,商家自知理亏,不敢声张,这种“吃货”情形最多。二是商家怕麻烦,花钱消灾。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但经不住反反复复的纠缠,尤其是对方以差评、投诉等方式反复设置障碍,为避免公关成本的支出,在此情况下,商家往往抱着吃亏了事的心态退款,并不再追究退货问题。三是“职业吃货”团队以有组织的恶意差评相要挟。网络时代,消费者购物除了查看商品本身的视频、图片介绍外,更看重商家的口碑和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职业吃货”团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以组织成员进行差评相要挟来谋取不当利益,这时,商家所付出的往往除了货物之外,还有赔偿。

  尝到“吃货”的甜头以后, 一传十,十传百,“职业吃货”的队伍近两年逐渐壮大,通过网络时代点对面、面对面的快速传播,大量有心者加入其中,有单干的,有组团的。并且,组团的还会细分,有管理员、有联络员,甚至还有财务人员。牟利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人“吃货”,有人负责索赔,有人专门出售秘籍、经验。短期之内,为何“吃货”团能搞得“风生水起”?原因无非是利益诱惑,不需要太多成本投入即可不劳而获大量财物,投机分子很难拒绝这种诱惑;而且操作容易,不需要高深的专业技能,会上网购物,会使用聊天软件,会复制粘贴即可,上手极快。另外,处罚风险低,绝大多数 “职业吃货”针对的是“问题商家”,商家往往抱着即使被敲诈勒索也好过被举报查处的心理,选择“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职业吃货”采取的一些类似于诈骗、敲诈勒索的不法行为往往得不到追究。

  2 虚假退货严重者可追刑责

  “职业吃货”被曝光以后,在网络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网友认为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打击了制假售假的不良商家,即使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也无伤大雅。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业吃货”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看似是在消费维权,但其目的是牟利,而且部分人员采取违法手段诈骗、敲诈勒索,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交易原则,应当进行限制和处理。

  上文中提及的“淘宝网诉周某侵权纠纷案”是第一起判决“职业吃货”承担责任的案件,对“职业吃货”行为人的警示效应和教化意义不言而喻,表明了审判机关对相关行为持否定评价。

  “职业吃货”的行为不同于消费维权,其目的就是“吃货”。“职业吃货”以差评、举报、投诉相要挟,使用违法方式来获益,甚至部分人员为“吃货”而造假,既“打假”也“打真”,让合法商家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相互信赖关系,让网购平台疲于处理不实投诉,让普通消费者无法进行正常交易选择,也正是这些原因,使“职业吃货”行为具备了被追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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