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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纪量法|从轻处罚原因何在

网络整理 2019-12-25 18:01

  从轻处罚原因何在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案量纪量法分析

  特邀嘉宾

  韦焕吉 柳州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干部

  毛德宁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龙玉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审理认为,潘义海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认定潘义海构成自首?又是基于哪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我们特邀柳州市纪委监委、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有关同志,就本案中的纪法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9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易某某承揽三江县独峒乡平流村平流屯消防、人饮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初在三江县委大院内收受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10万元。2010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易某某承接三江县某小学教学综合楼项目提供帮助,并在三江县委大院收受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5万元。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潘义海在自建房内收受易某某以拜年的名义给予的现金1万元,共计4万元。2019年5月,潘义海调到柳州市工作后,和易某某聊天中谈到自己欲购买一辆汽车,但购车款不足,易某某为感谢潘义海在三江县工作期间对他生意上的照顾,将15万元作为感谢费通过梁某某的银行卡转给潘义海,潘义海收下。

  2009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三江县政府推荐和开会形成会议纪要的方式,为佘某某经营的装饰材料门市成为村寨防火改造工程电改材料定点供货商提供帮助。2010年,潘义海先后4次通过易某某收受佘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60万元。

  2011年,潘义海担任三江县风雨桥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实施风雨桥的亮化工程。其间,潘义海接受罗某某的请托,通过告知相关设计要求及提出工程建议等方式,为罗某某承接三江风雨桥亮化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底和2012年8月,先后两次在家中收受罗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及15万元,共计25万元。

  潘义海在担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党组成员、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及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风雨桥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易某某等10人在工程包揽、项目建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易某某、佘某某、罗某某等10人共计267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2月18日,柳州市纪委对潘义海任三江县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县长期间履职不力涉嫌违纪的问题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潘义海主动向组织交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8万元的问题。同年3月28日,柳州市监委对潘义海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5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对潘义海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3日,柳州市纪委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潘义海又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229万元的问题。经查明,潘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职,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导致扶贫项目推进缓慢,大量扶贫资金闲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易某某等10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易某某等人财物共计267万元。2019年8月29日,经柳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潘义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审查起诉】2019年10月8日,对于潘义海涉嫌受贿罪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潘义海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潘义海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一、本案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在认定潘义海违纪违法行为时重点把握了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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