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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特殊情形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最高法这样强化善意文明执行

网络整理 2020-01-02 16:39

中国网1月2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法今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法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对《意见》进行解读。

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意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意见》明确或新增变卖程序适用,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如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被执行人认为法院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准许。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但实践中,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严重损害司法拍卖公信力,对此,《意见》予以明令禁止。

被执行人可有1-3个月宽限期 特殊情形可暂时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惩戒措施。

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情形的,应当予以准许。

对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其本人或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近亲属去世等情形,需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孟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意见》时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

孟祥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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