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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民生热点:居住权、子女抚养等均被提及

网络整理 2020-01-04 06:33

  【法眼观】

  当一本厚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与会人员面前时,有法学专家激动地说:“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已进入收官阶段。”

  2019年12月23日,1260条“完整版”民法典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再到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亮相,民法典编纂稳步推进。

  民法典与我们息息相关,每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离不开民法。民法典启动编纂以来,其“热度”一直居高不下。2019年11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个月共征集到26.7万条意见。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不到5天就征集意见近3万条。

  按照编纂计划,民法典将于今年3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19年12月的审议,是民法典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最后一次常委会审议。尽管已经数易其稿,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热情饱满字斟句酌,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顺利出台献计献策。提交大会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有哪些关注点,提出了哪些建议?

  居住权,为弱势群体传递时代体温

  一个词语的热度,往往传递着这个时代的体温。近年来,“房子”这个词总能在国民话题榜占据一席之地。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居住权”概念,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审议草案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设立居住权的时候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权。有人员建议在物权编草案中明确“法定居住权”概念。希望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权、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的一定居住权,能够作为法定居住权得到法律的保障。

  “物权编草案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为此建议设立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的居住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表示,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有利于创造尊老爱幼的和谐家庭关系。

  此外,还有人员建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明确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也关系到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让另一方无家可归。

  司法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裸奔”

  近年来网络上有句流传很广的话——“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在裸奔。”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用户法治意识的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共识。某网络公司董事长因一句“用隐私交换便捷性”触犯众怒,被网民口诛笔伐。

  当越来越多App开始主动标明“不会默认或强制开启收集信息”时,立法也在不断跟进。人格权编草案中就有“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的规定。

  针对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问题,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民法典编纂中进一步作出加强司法保护的规定。有的人员建议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规定,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侵害众多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客户端、互联网网站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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