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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法考主观题【刑事诉

网络整理 2019-12-05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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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概念理解

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予以的处罚;

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

2.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1)强制措施的适用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应考虑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2)侦查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应当将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关于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4)审判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审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3.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

公正基础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司法宽容精神,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一面的体现;构建非对抗性的诉讼格局,协商性司法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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