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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洞头条:最新时讯:今日网络热点:“苗龙公司”以传销手段攫取加盟费3.6亿元,却被判无期!

网络整理 2019-12-16 14:11

据查证,2012年5月30日,陈小平在重庆市彭水县注册成立了苗龙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向人借贷的,在验资之后便被抽离。陈小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持股90%,工作人员宋某某代持股份10%。公司成立后,陈小平依靠民间借贷维持公司运转。

“股权代码”非“股票代码”

苗龙公司招商宣传的一大“亮点”,是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股权代码为205510,作为上市公司,可以向各级加盟商发售“原始股票”。

2015年12月28日,陈小平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随后,王汉敏、庹大洋、张福勇等人先后被民警抓获。

陈小平安排庹大洋兴建了一个“苗龙基地”,融易快讯,组织代理商前去“参观考察”。在并未取得长滩乡的一处苗圃、火石乡的一处茶园的产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拉上横幅,宣传这些都是苗龙公司的产业,蒙骗更多人员缴费加盟。

随着加盟的代理商数量激增,陈小平、王汉敏便在县区级经理以上层级的人员中,成立了20个一级报单中心和31个二级报单中心,负责收取加盟费和激活账号,然后再将钱转到二人指定的账户。一级报单中心每激活一个账号获利25元,二级报单中心激活一个账号获利20元,控制该二级报单中心的一级报单中心获利5元。

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苗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及其同伙王汉敏、庹大洋等12人,以传销手段攫取加盟费3.6亿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重罪集资诈骗罪论处,终审判处被告人陈小平无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3700多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汉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外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4年不等,并处40万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庹大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后果承担责任,因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的行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按重罪集资诈骗罪处罚。

宣称“永久保底工资”

苗龙公司的架构设为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等5个层级,每个层级享受不同的回报。

然而,苗龙公司在其官网上宣称,公司旗下有众多产业,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之后,致力于开发原生态养殖和生态产品加工,开发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的有机食品,让每一位消费者都吃上放心食品。

2018年9月26日,重庆四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小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汉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冰枚、庹大洋、胡欧、邓宣红等1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上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经统计,参加苗龙公司非法传销活动的人员共计39万人,实际激活37万人,收取加盟费共计3.6亿元。陈小平非法获利3700万余元,王汉敏非法获利6600万余元,庹大洋非法获利620万余元,谢庆章非法获利400万余元。王汉敏、庹大洋、谢庆章等人均退缴了所获脏款。

2015年4月,苗龙公司与彭水县鹿鸣乡红岩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经营土地1.5万亩,准备进行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开发建设。因资金缺乏,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处于停滞状态。

据有关专家介绍,苗龙公司所宣称的“股票”,实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之外的“Q板股票”。“Q板股票”挂牌条件极低,只要公司有一定资金、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受过处分,就可以挂牌。拥有“Q板股票”并不代表公司的实力,与上市更不搭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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