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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年假“清零”再三循环

网络整理 2019-12-13 10:40

  2019年已到年尾,很多人才想起来——哎呀,今年的年假还没休呢!没休的年假会过期作废吗?能把今年的年假攒到明年一起休吗?如果没休年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没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职场人心里的痛。(12月12日新华网)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于劳动者而言,享受与年休假有关的待遇是一项法定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持、保障劳动者休年假是一项法律义务。

  要让“年休假清零”不再成为循环之痛,还需对症下药。首先是推进年休假制度的常态执行,避免年休假的年底堆积和被动“清零”。各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企业,都应该由领导带头休年假,积极宣传有关年休假的法律、政策,引导劳动者依法休假,营造一种休年假的良好氛围。

  用好年休假的“跨年制度”。年休假的“法定有效期”可达两年,上一年的年休假没休,并不意味着假期权利到年底就彻底失效了,而是有机会转到下一年。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跨年”有法律依据,也有操作可行性。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忙、岗位特殊等原因,在某年内未休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劳动者意愿,可以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对这一“跨年补休制度”,各用人单位要明确补休的“确有必要”情形,向劳动者充分宣传,敞开跨年补休通道。

  用好年休假的“补偿替代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相关责任方应该像保障节假日加班权益一样建立和执行年休假的替代保障机制和主动支付机制,让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休年假的劳动者得到必要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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