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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求解

网络整理 2020-01-08 08:26

无“证”求解

  10余年公诉生涯,办理每起案件,无一不是在证据中说话。自从转到民事检察岗位,时常接待的是一些没有证据或关键证据缺失而来申请抗诉的当事人。这种转换,我习惯称其为“无‘证’求解”。

  2018年8月,湖北省随州市的阳某,拿着一摞材料和法院判决书前来求助。“我买的水泥罐装车,6年前就被公司收走了,可原来剩下的8.2万元欠款,法院判决还让俺还!”“公司收走车的证据呢?”“没有。当时我想,车都被公司收走了,从此两清,就没让他们写手续。”“有没有证人或其他证据?”“也没有!”

  原来,2011年5月,阳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一辆散装水泥车。合同约定首付10.2万元后,剩余款17.72万元在18个月内付清。时至2012年4月,他因经营不善,还款计划不能履行。2012年7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委托湖北随州市开元公司将该车收回。此时,他尚欠8.2万元。

  两年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将阳某起诉至县法院。2014年12月,法院在未能联系到阳某并履行媒体公告等程序后,判决其偿还某融资租赁公司8.2万元。2018年6月,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阳某发现银行账号被封,才获悉被诉。

  于是,他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院以证据不足,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细研判决书,没有瑕疵;再看裁定书,亦无罅隙。我看完阳某送来的材料,已是凌晨时分。

  无“证”求解非易事。关键是直接证据随时间流逝不可再得,能否求取“佐证”,来解开抗诉案件的“死结”,进而获得改判?这不仅是办案思路转换,也同时考验着民事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

  2018年8月,我们以车寻迹,首先来到随州市车管所,通过查找阳某所购车原车牌发现,2015年7月,该车由开元公司仅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随州市玉辉汽车服务公司。去开元公司逆查,谁知人去楼空,再去玉辉公司追查,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从无购买该车,更无委托他人办理过户手续。”经其辨认手续,确定“印章是假的”。固定好以上证据,我院以“车辆千元转卖存有偷逃税款之嫌,相关公司有私刻公章之嫌”为由,向随州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帮助我们找到开元公司和实际购车的“玉辉公司”继续追查。谁知,当地公安局侦查结果,与我们在随州数番折腾相同,均为“公司无地址,无法查找到有关人员”。

  该车既然由他人转卖过户并变更牌照,说明阳某所购车已被别人占有并使用,他人既然转手卖掉该车,其所得合理性车款理应支付阳某购买该车所欠尾款。以此为据,我们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2019年5月,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撤销原判决,驳回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裁定。

  (整理:马士江 王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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