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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彰显正义价值

网络整理 2020-07-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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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之中的一种犯罪,也是当下社会之中比较常见和高发的传统犯罪。但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一些特殊型敲诈勒索,和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相比,特殊型的敲诈勒索有不少争议,笔者本文将以分手费、检举揭发犯罪为例,结合自身的案件代理经验,分析这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敲诈勒索罪的内涵

  敲诈勒索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之中侵犯财产罪的其中一条,因此设置该罪名的目的即在于保护财产性权利(法益)。具体到行为模式上,敲诈勒索罪之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①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②使得行为对象陷入恐惧③行为对象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此处需要做进一步延伸的是威胁、恫吓、要挟的具体内容,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将来要实施伤害、杀害、破坏等行为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所谓要挟,通常要求以公开、公布行为对象的某类把柄信息、资料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二、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法律分析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名词,泛指某些恋爱男女在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在分手时向对方主张的用以补偿自身损失的一类费用。笔者通过检索、查阅之后发现,当前涉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民事诉讼共有12750起,涉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刑事案件有715件,其中80%的是触犯敲诈勒索罪。

  

张超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彰显正义价值

备注:高发的分手费型敲诈勒索

  三、检举犯罪行为、生活作风问题的法律分析

  以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相威胁,以向党政纪检机关检举揭发生活作风问题相威胁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一类行为,从某些“情人反腐”的案例之中也可以发现一些这方面的端倪。与前文之中的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不同的是,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生活作风问题本身具有一定正当性(换言之法律不反对甚至是鼓励检举揭发行为),在此检举揭发过程中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区别分析对待。

  (一)维权背景下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应当认为是敲诈勒索

  在某一些现实案例之中,行为人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以此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存在一个前提,即行为人本身也是受害一方,其是在维权的过程中行为过激、手段过度,甚至是维权无望的情况下,才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来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比如:①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509号案例);②被侵权人因合法权益受损,在维权过程中要求过高,手段过激的,不认为是罪(参考:郭某(结石儿童的父亲)敲诈勒索雅士利奶粉公司案)。

  (二)单纯以检举揭发相威胁的,应当认为是敲诈勒索

  在某一些现实案例之中,行为人“单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以此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并不是基于维权的出发点,笔者认为其出发点主要还是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动机,检举揭发本身并不是正义使然,或者是检举揭发行为本身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对于这种“单纯”的以检举揭发相威胁,索要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从法律的价值层面分析来看,也可以得出此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结论。首先惩治犯罪不是刑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价值),其最高价值在于秩序本身,即刑法那至于所有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构建稳定的秩序。检举揭发他人本身带有明显的正义价值,但是实现正义价值本身必须让位于秩序价值,或者是必须符合秩序要求,因此不符合秩序价值的要求检举揭发行为,必然被做出否定评价。

  备注:本文所讨论的检举揭发,特指真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背景下进行的检举揭发,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虚构事实以检举揭发相威胁的,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不再此文的研究对象之中。

  四、总结思考

  通过前文之中的分析,笔者整理归纳出以下架构模式供参考:

张超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彰显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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