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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

网络整理 2020-07-08 14: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规范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展览活动复展复业,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科学开展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展览业在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展览业防控和应变能力,确保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各项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开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人民政府要对属地举办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按照分区分级标准,根据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相应的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群防群控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群防群控意识,所有展览活动参与者(包含展览场所单位、展览举办单位、参展商、服务商、观众、现场工作人员等)都必须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自觉执行防控要求,严格履行防控职责,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防控,做到不留死角。

(三)科学专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疾控部门的专业防控要求,在卫健、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科学防控、专业防控;制订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防控到位,处置及时,信息收集要完整和可追溯。

(四)分级分类原则。根据疫情响应级别,结合展览活动特点和各地实际情况,针对来自市内、省(区)内、跨省(区)、境外不同区域和低、中、高不同等级风险地区的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审慎举办大型涉外展览活动,要按照国家和各地防控疫情境外输入的要求做好防控并落实管理责任。鼓励境外参展商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展参会,或委托其在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合作伙伴等参加线下展会。

(五)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本地区疫情响应级别调整变化,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理调整展览活动防控措施。

(六)风险可控原则。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暂不举办展览活动。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举办展览活动要做好疫情风险评估,有效管控并防范重大风险隐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展览活动风险总体可控。

三、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举办地防控责任

(一)举办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原则,按照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相应的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的意见和职责分工做好展览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制订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督促展览活动有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展览活动举办单位(主、承办单位,下同)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展览活动期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展览场所单位承担展览活动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负责展览场所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应急处置场地的安排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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