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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网络整理 2020-07-08 22: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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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钦光点评: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钦光点评:

  1、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公告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原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本次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原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本次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可以按月申请;原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必须以6个月为一个申请周期。】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钦光点评:免征逆行者运输收入的增值税,最大的问题是增值税免征了,其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免征增值税意味着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对纳税人是个难题,改为“不征收增值税”更合适。

  毕竟,“免征增值税”属于“应征而不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不征收增值税”属于非应税收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天壤之别。】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Tags:支持(243)关于(128)税务(34)公告(182)新(78)财政部(65)总局(65)8号(2)2020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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