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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

网络整理 2020-07-21 06:24

  2020年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针对不同区域情况,完善差异化防控策略;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国公益法学研修中心和法学中国50人论坛牵头组织的联合课题团队,研究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战,目前疫情蔓延得到初步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法律武器打胜疫情防控的阻击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控能力,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央要求,有关地方依纪依法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党政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惩戒力度,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要素保障力度、优化提升服务、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从在防控“新冠”疫情的前期工作中,也暴露出来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深入总结经验教训。一是,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政府公信力和防控效果。一些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对疫情缓报、瞒报和漏报,导致疫情扩散。在疫情开始初期,8名医生已经揭示了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人传人的风险,但是武汉市有关机关对“吹哨”医务人员采取训诫等措施,向社会释放了相反的信息。当地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依然未得到有效整治,大规模的公众活动仍在继续组织,导致疫情在武汉市迅速蔓延。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布疫情主体和程序在实际执行中产生歧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发布三、四级警报,宣布预警期后,“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从中不难看出,应当由哪级哪类机关公布疫情信息以及应当履行哪些公布疫情的程序,确实很难实际执行。当一个地方暴发或者流行某种传染病,并且已经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公布疫情信息,社会公众就无从了解真实情况了。三是,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合实战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制订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过于强调疫情的级别划分和各地的属地责任,而忽视了各地社会资源的差异,各地政府的指挥能力和应变水平的不同,造成预案的规定难以适应特别重大疫情的挑战。武汉市仓促“封城”后出现的一系列乱象,说明有关预案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人实施。而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农村村民、社区保安人员自发实施或者依指令实施的强制手段是否合法都值得商榷。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过度执法,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一些地方决定减免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的增值税、所得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Tags:新冠(291)疫情防控(275)防控工作(20)野生动物贸易(1)情境模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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