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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全周期保护

网络整理 2020-01-10 06:56

  □本报记者周芬棉

  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就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

  权益受损事件频发

  朱女士在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称产品封闭三年,收益率27%。三年届满后,银行称,27%指的是三年合计收益率,即每年最多只有9%。朱女士认为,银行存在欺诈,“有这么算收益率的吗?”她很气愤。

  曹某的亲戚刘某称,自己一位朋友郑某因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无法贷款,欲借曹某身份证贷款40万元。曹某要求刘某作担保人。银行放贷调查时,要求曹某承认自己贷款自用,曹某同意。事后,郑某无法归还贷款,要求曹某承担责任。曹某称,银行明知是郑某贷款而向自己催收,遂向消协投诉。此案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原因是工作人员徇私放贷,并接受借款人虚构情节。

  类似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还发生过很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差,其权益受损事件频繁发生还有一个原因是,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据此,必须专门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内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全方面多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快,风险点较多,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金融领域中具有“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这对于将金融领域的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就金融市场秩序和防范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而言,亦有必要出台专门办法,重拳打击金融乱象,对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狠下力气、有效规制。

  适用所有金融机构

  这位负责人解释,《意见稿》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稿》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依据中没有证券法,金融机构包括不包括证券法领域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对此,刘俊海说,对《意见稿》应从广义上理解,购买基金的基民、炒期货的期民、炒股的股民,都是金融消费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也都是金融机构。之所以依据中没有证券法,“或许是因为证券法当时在修改。”刘俊海说。

  就《意见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刘俊海说,这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当然,《意见稿》不是特别法,但不排除它可以依据消法的一些规定和精神。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银行法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应当包括证券领域投资者。证监会设有投资者保护局,银监会也设有投资者保护机构,它们的投资者都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之所以由人民银行制定,且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原因是这些领域消费者受损现象太严重了。

  中国人民银行这位负责人解释称,《意见稿》被列入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成规章起草组,召开规章起草工作会,并完成了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之后才发布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金融律师张远忠认为,《意见稿》制定的依据还应包括2019年12月25日发布,并将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行为的通知》。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必须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它们提供服务和产品的相对人都是金融消费者。

  有专家称,综合来看,《意见稿》应不局限于人民银行的规章,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更为妥当些。

  为金融机构划定红线

  《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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